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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阎国庆与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国庆,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726号原告阎国庆,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兴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英,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泽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国庆诉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国庆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阎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国庆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