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赖阿香与郑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阿香,郑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487号申请执行人:赖阿香,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赖阿香与被执行人郑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045元,执行费3710.68元。但被执行人郑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珏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商贸街98号5-07室房地产(该房屋登记在其配偶吴旭峰名下。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爵溪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66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才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