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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梁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张虎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