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梁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张虎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