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刑执字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骆荣翔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荣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971号罪犯骆荣翔,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荣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骆荣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荣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荣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荣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