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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缪献平与郑小福、孔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献平,郑小福,孔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88号原告:缪献平。委托代理人:刘婷。被告:郑小福。被告:孔利平。原告缪献平(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郑小福、孔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郑小福、孔利平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福、孔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4月6日,被告郑小福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在2014年5月5日归还。另一张载明借款20万元。后郑小福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向郑小福催讨未果。被告孔利平与郑小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起诉日止按3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799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后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此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0万元。2.账号分户明细查询。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江度假区支行贷款25万元的事实。3.明细对账单。证明缪孙伟于2013年9月25日向杭州联合银行回龙支行贷款30万元的事实。4.证明。证明缪孙伟将30万元借给原告的事实。5.结婚申请书。证明两被告于199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5系原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两笔贷款虽然时间与本案借款存在出入,但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过程,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证据4实质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郑小福系朋友关系,2013年郑小福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郑小福后,郑小福于2014年4月6日出具两份借条。其中一份载明借到缪献平30万元,于2014年5月5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另一份载明借到缪献平借款2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郑小福未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郑小福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两份借款均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的借款约定于2014年5月5日前归还,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另2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催告郑小福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郑小福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郑小福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的其中3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损失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8946.25元,此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标准另计。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到庭作出抗辩,故本案借款应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小福、孔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缪献平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8946.25元,本息合计518946.25元;此后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另计。二、驳回缪献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13020元,由缪献平负担1010元;由郑小福、孔利平负担12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郑小福、孔利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缪献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