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根宏与蔡正海、陶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正海,陶东梅,李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2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正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东梅。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宏。上诉人蔡正海、陶东梅因与被上诉人李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正海、陶东梅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正海、陶东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正海、陶东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蔡正海、陶东梅承担。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书记员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