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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树军与朱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军,朱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吕树军,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球拍东路。被执行人:朱朝贵,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洪集镇。申请执行人吕树军与被执行人朱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朝贵账户存款882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