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0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0039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永西村一组(11)。法定代表人顾金惠,该公司总经理。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款172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55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405.6元,合计4155.6元,由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索纳特机械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因涉案较多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苏州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