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秀文、陈明芬与杨元刚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文,陈明芬,杨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罗秀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明芬,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12日。被执行人杨元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8日。关于罗秀文、陈明芬与杨元刚生命权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元刚之妻罗丽所有的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西支行处的银行存款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