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明祥、李长荣等与张春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祥,李长荣,张春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张明祥。原告李长荣。被告张春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祥、李长荣与被告张春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祥、李长荣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