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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明祥、李长荣等与张春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祥,李长荣,张春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16号原告张明祥。原告李长荣。被告张春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祥、李长荣与被告张春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祥、李长荣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