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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高意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意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高意新,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锋,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意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意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意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意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邢子健审 判 员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