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帮总与王怀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帮总,王怀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叶帮总。委托代理人:叶小凡、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侃。原告叶帮总为与被告王怀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帮总的委托代理人陶学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帮总起诉称:被告王怀侃于2013年4月15日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王怀侃收到款项后打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叶帮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怀侃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出具欠条一份。但双方未就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作出约定。被告至今未偿付该借款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怀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叶帮总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王怀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