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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志明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004号罪犯王志明,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信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0日、2014年5月9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明在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志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