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春明与李琴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明,李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春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琴。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春明与被上诉人李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赵春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上诉人赵春明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赵春明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春明自动撤回上��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