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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霍玉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热力公司,霍玉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562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霖,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褚文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霍玉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霍玉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