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宏旺与周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旺,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旺,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周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李宏旺申请执行周成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