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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刚,明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刚被执行人:明艳艳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