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刚,明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潘金刚被执行人:明艳艳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XX先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