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李玉文合同诈骗、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70号罪犯李玉文,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吉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尧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44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5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玉文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文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