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树常与甘南县电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常,甘南县电业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树常,男,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韩利,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南县电业局,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赵广彬,职务XXX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凤鸣,女,汉族,住XXX原告李树常与被告甘南县电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月份,被告甘南县电业局根据黑龙江省农村电气化局的《深化三项制定改革实施意见》、甘南县电业局甘电字(1998)4号文件和1998年4月8日甘南县电业局企业富余人员管理意见及甘南县电业局深化“三项制定”改革减员增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原告李树常离岗。之后,李树常等八人上访,2008年11月15日,被告甘南县电业局的答复意见是在1994年至1998年的两次“三项制度”改革中,被告贯彻执行省局三改政策,认真落实1998年八届二次职代会决议,并严格依照劳动法办事,上访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2008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农电局原则上同意甘南县电业局的处理意见。2009年4月20日,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农电工作部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信访办公室复核意见,认为甘南县电业局在操作过程中符合政策规定,无不当之处。期间,原告李树常等八人到甘南县总工会、甘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29日,甘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此案涉及到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属于甘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原告李树常认为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离岗回家,强制原告从该局人事科长位置上退下来。那时至今,原告一直身体强壮,精力充沛。那一年,原告没有申请提前离岗休养,更没有填写离岗休养表。被告违法行为,使原告从离岗时起至退休时止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为191671.00元。原告不属于富余人员范畴,且又不是体弱多病,同时,也未提出离岗申请,被告强制下岗,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违背劳动合同法与三项改革意见的相关规定,剥夺原告的执业权利,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强制原告下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1671.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2003年1月份,被告甘南县电业局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电气化局的《深化三项制定改革实施意见》、甘南县电业局甘电字(1998)4号文件和1998年4月8日甘南县电业局企业富余人员管理意见及甘南县电业局深化“三项制定”改革减员增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原告李树常离岗,是行业人事制度改革行为。原告全义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强制原告下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1671.00元,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树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3.42元,退还给原告李树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晨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