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继玖与周振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继玖,周振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4148号原告:郝继玖,锡捷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武,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振信,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秀青,农民,特别授权。原告郝继玖与被告周振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2013年8月17日6时许,原、被告在102国道德顺停车场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被告伤后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16000元。被告合理经济损失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被告收到上述16000元医疗费后,未曾返还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6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医疗费数额由16500元变更为1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振信返还原告郝继玖垫付的医疗费13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其余部分原告郝继玖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郝继玖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