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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惠民惠祥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惠祥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恒台县果里镇泰山路以东义和路以北龙南村段。法定代表人刘德广,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惠民惠祥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前王营村。法定代表人赵树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淄博胜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惠祥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审理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37429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43742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