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建根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刘建根,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广行执字第000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