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翁天华与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天华,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799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799号申请执行人翁天华,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何纯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2,1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