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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22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生,彝族,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钱某甲,男,1986年9月4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钱某乙(钱某),男,1978年6月26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个卡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钱某返还其依法继承的白某某位于个旧市XX乡XX村委会XX村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本案执行依据进行再审并中止执行。2015年11月26日,本院对双方纠纷重新作出(2015)个民再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个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0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时 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赤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