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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0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堂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102-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李堂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广行执字第00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