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释国强、王艳伟,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郑某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田在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