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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建刚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刚,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吕建刚,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负责人吕建平,该小组组长。原告吕建刚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建刚诉称,原告系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村民,1987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江旗。2001年9月原告夫妇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第299号)。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按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随后,原告等人发现,被告因工作失误遗漏了原告依据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后经黄堡镇、五星村和吕家崖小组协商,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今日之后,只要发生经济收入,优先兑现计生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第一次征地款欠独生子女每人25590元,双女户12795元。2014年6月,因G210国道改扩建工程,政府征收原告所属吕家崖组部分土地并补偿约140余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承诺的款项,被告终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5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利息1433.0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组村民,原告夫妇于1987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江旗。2001年9月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第299号)。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按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被告没有依据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额外分配原告一个人份的征地补偿款份额。2012年8月,五星村村委会作出书面承诺:从今日之后,只要发生经济收入,优先兑现计生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第一次征地款欠独生子女户每人25590元,双女户12795元。上有吕春雷和黄堡镇政府原任书记杨斐的签名。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即从2014年6月起满一年的利息,利息按短期贷款年利率5.6%计息。另查明,被告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经济独立。2015年12月2日,我院工作人员向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村民小组组长吕建平拒绝签字,本院留置送达。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承诺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坚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原告享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其户为独生子女户,理应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被告应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吕家崖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由被告独立行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被告于2014年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即土地补偿款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对作为独生子女户的原告进行足额奖励征地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被告应依法向独生子女户给付征地补偿款一个人份的差额,向双女户给付征地补偿款半个人份的差额,理应给付属原告该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银行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建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25590元。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担。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