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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翠华,女。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庄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