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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希元、李采琴与王霞、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希元,李采琴,王霞,王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许希元,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李采琴,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霞,女,1984年5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庆杰,男,1979年7月11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希元、李采琴与被告王霞、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希元、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庆杰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万豪世家*号楼***室(房产证号:霞房权证松港字第××)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庆杰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万豪世家*号楼***室(房产证号:松港字第××)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等处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玲玲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