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远贵与邓小明、李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贵,邓小明,李莲英,邓胜弟,彭红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陈远贵。委托代理人高华,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明。被告李莲英。被告邓胜弟。被告彭红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贵与被告邓小明、李莲英、邓胜弟、彭红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8元,退还原告3279元。审 判 员 石小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康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