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兴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959号罪犯李兴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2005年10月12日送监。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5年9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兴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他四名罪犯共同赔偿受害经济损失76497.11元。2008年5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新刑减(假)字第485号裁定书,将罪犯李兴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2010年10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932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李兴顺的刑罚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2013年4月1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李兴顺的刑罚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2023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李兴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兴顺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顺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2月24日共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5月3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5次。2013年3月4日、2013年7月12日获记功2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17、2015年5月30日获季度表扬共8次。另查,该犯罚金刑已于2015年5月25日履行完毕,民事赔偿已于2015年7月13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兴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顺准予减刑十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余刑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江审 判 员 赵端泰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