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靳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靳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HRS3**号牌轿车,沿河南省卫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5KM+600M路段时,与被害人卫某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卫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靳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认定,被告人靳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卫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卫某甲、卫某乙的证言,济源市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源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且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牛玉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