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