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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