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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富强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芳,系公司职员。被告叶淑霞。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