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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于浩楠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浩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860号罪犯于浩南,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于浩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浩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将于浩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于浩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于浩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浩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其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罪犯于浩南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罪犯于浩南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3年-2014年评审鉴定表,表扬审批表,入监登记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浩南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于浩南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于浩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3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