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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叶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341号罪犯叶路,男,汉族,1983年2月8日生,中专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叶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