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文升、卢金宝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文升,卢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德化县桂阳乡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黄文升,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金宝,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8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德执审字第7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文升、卢金宝未能缴纳社会抚养费,至今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5308元及滞纳金、执行费729元未交。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升、卢金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8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珮灿速录员 黄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