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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郎永吉,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马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