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何志华、潘仕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华,潘仕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仕申,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何志华与被执行人潘仕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同年9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经余路1幢1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002***79号,该房屋抵押于农商银行瑞祥支行,并另案查封中]登记在被执行人潘仕申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经余路23号房屋[产权证:002***95号,该房屋均抵押于浙商银行瑞安支行]和经余路25号房屋[产权证:002***94号,该房屋均抵押于浙商银行瑞安支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潘仕申与蔡秀琴名下。2015年9月3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9月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登记于被执行人潘仕申名下。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三处房屋,均已另案拍卖中。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因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控和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3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