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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罗维清、余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罗维清,余彩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组织机构代码85594038-0。代表人饶建南。委托代理人赖培华,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5日,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乐秀英,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14日,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职工。被告罗维清,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沙县。被告余彩仙,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罗维清、余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罗维清、余彩仙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1元,撤诉减半收取369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