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沈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