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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沈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