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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家英与魏荣、朱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英,魏荣,朱炳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杜家英,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魏荣,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县面粉厂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朱炳楠,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泰隆房地产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魏荣与朱炳楠系母子关系)原告杜家英与被告魏荣、朱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家英、被告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炳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家英诉称:被告魏荣与其丈夫朱军因在固镇县仲兴乡开发房屋缺乏资金,先后向我借款四次合计4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后因朱军因病突然死亡,借款至今未能偿还。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9万元。被告魏荣对原告诉称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只有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上约定了利息,其他三次借款在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是否约定利息其不知情,故对这三次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不同意偿还利息。朱炳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的承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异议的部分,本院查明,四张金额分别为10万元的借条中,除日期为2014年11月9日的借条上约定利息为1.5分之外,其余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其与朱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形成于朱军病故之前,但作为朱军生前配偶的魏荣、之子的朱炳楠对此事实以及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予以承认,应当认定朱军生前所借涉案债务系其生前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其生前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共同偿还,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与朱军之间的借款有的约定了利息,有的没有约定利息且被告又不认可原告所述的口头约定,故应当区别对待,对有利息约定的借款本院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本院不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荣、朱炳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家英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95万元,合计41.95万元;二、驳回原告杜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杜家英负担597元,被告魏荣、朱炳楠负担37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