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宗成申请执行周军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成,周军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叶宗成,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阎良区千僖广场家园B区**栋***号。被执行人周军柱,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李桥村杨*组村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延凤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叶宗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军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周军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宗成货款2471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军柱于2015年12月10日给付6000元,执行费已缴纳,剩余的剩余货款18712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周军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叶宗成受偿6000元,未受偿187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执行员王文全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 冰 波 王 文 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佳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