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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氏花园综合楼F栋2205室。法定代表人刘凡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晓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31611.56元的财产。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的担保函,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2231611.56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工商登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2704室,法定代表人:王红林。2011年12月2日,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31611.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武汉欧戈雅原木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绪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