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永良与吕永良、陈琳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永良,陈琳娜,吕永忠,王建平,黄淦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强。委托代理人:施明高。被告:吕永良。被告:陈琳娜。被告:吕永忠。被告:王建平。被告:黄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永良、陈琳娜、吕永忠、王建平、黄淦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永良、陈琳娜、吕永忠、王建平、黄淦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永良、陈琳娜、吕永忠、王建平、黄淦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27元,减半收取5764元,由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