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士宝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宝,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梨民初字367号原告郭士宝,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王瑛,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以下简称商店)。经营者于忠全(经理),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宝诉被告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士宝及委托代理人王瑛、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经营者于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士宝诉称: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于2015年3月21日下午指派赵技术员向我提供40%菌核净和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并指导混用,对我的450延长米大棚内的豆角进行灌根。之后我相继发现被灌过根的豆角出现药害,致藤蔓耷拉、畸形化、落花,不结荚的严重损害后果。我于是多次找商店,商店也无解救措施并同意赔偿。业经梨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派人员到现场核查认为,“该40%菌核净农药登记证真实有效,标签标注使用方法为喷雾,适用作物为水稻、烟草、油菜,经对使用农户了解,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销售人员指导其用于菜豆,使用方法为灌根,属指导性错误。”并于2015年6月10日加盖梨树县农业局公章为我出具了以上证明。对我因药害所造成的损失,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2015年6月17日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对2015年上半年我所在社非受害者的5户大棚豆角产量收入统计得出大棚内每延长米的豆角平均收入为205元,我的的豆角大棚全长450延长米,依此计算我因受药害导致的豆角损失为450米×205元/米=92250元。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辩称:郭士宝未能提供出购买40%菌核净农药收据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他使用的40%菌核净农药是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购买的农药。郭士宝的豆角出现藤蔓耷拉、畸形化、落花、不结荚现象,是否由40%菌核净农药所致,须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鉴定。农作物损失赔偿金额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测产机构出具的测产报告,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测产资质,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亦不能作为认定农作物损失的依据使用。综上所述,郭士宝“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因药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25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郭士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郭士宝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购买40%菌核净12袋(山东恒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PD861084)和含腐殖酸水溶肥料(辽宁翔合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又名芊芊穗)8袋,金额合计人民币440元。后郭士宝在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技术员赵凤玲的指导下,将40%菌核净稀释后对大棚内的豆角秧进行灌根。后期郭士宝发现大棚内的豆角秧出现藤蔓耷拉、畸形化、落花,不结荚等病症,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梨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认为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销售给郭士宝的40%菌核净农药登记证号真实有效,产品质量合格。郭士宝以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对其所购40%菌核净的施用方法出现指导性错误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以郭士宝遭受药害导致财产损失与其指导灌根施药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且郭士宝请求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没有具有资质的测产机构出具的测产报告,无法确定郭世宝的真实财产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郭士宝的诉讼请求。郭士宝在开庭审理时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农药销售凭证一份,证明郭士宝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处购买农药。证据二、“爱福地好水”广告纸上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销售人员记载的农药销售情况,证明郭士宝所使用的农药系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处购买。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质证上述证据没有加盖公章亦没有商店销售人员的签名,无法认定郭士宝所使用的40%菌核净系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处购买。庭审后,本院依职权对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销售人员(送药司机)刘洪波进行了询问,刘洪波承认购买农药的发票是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农药销售记录是其本人所写的,并在其提供的三张记账单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故对郭士宝所使用的40%菌核净农药系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处购买的事实,本庭予以确认。证据三、农作物照片十二张,证明郭士宝大棚内的豆角秧遭受药害的程度。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质证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药害程度,出现照片上的现象可由多种原因造成,是否由药害所致,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证据四、载明40%菌核净“1袋加水300斤,每棵灌0.5两”使用方法的药袋一个,证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技术人员对郭士宝的施用指导与农药本身的使用说明不一致,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具有指导性错误。证据五、2015年5月2日电话录音(郭士宝与于忠全的对话),证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承认其存在指导性错误。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技术人员指导40%菌核净的使用方法与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使用方法不一致。证据六、梨树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郭士宝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处购买的农药系质量合格产品,但由于商店技术人员对郭士宝的指导性错误,导致郭士宝遭受损失。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质证梨树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农业局根据郭士宝自述出具的,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销售给郭士宝的40%菌核净农药系质量合格产品予以确认,对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指导性错误与郭士宝遭受药害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不予确认,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证据七、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村委会出具的产量收入证明,证明郭士宝因药害遭受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质证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村委会不是具有资质的测产机构,其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确认郭士宝损失的证据。本庭对该证据不予确认,需由具有测产评估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测产并出具测产报告。证据八、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梨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对郭士宝和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经营者于忠全的询问笔录各一份。郭士宝质证于忠全在接受询问前就已经知道他因药害遭受财产损失的事情;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质证询问笔录无法证明药是从商店处购买的,且无法证明药害是灌根造成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庭予以确认。在开庭审理时,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向法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系个体经营户,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本院认为:2015年3月18日郭士宝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购买40%菌核净12袋均系质量合格产品。产品外包装袋上注明该农药适用于水稻、烟草和油菜,其使用方法为喷雾。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技术员赵凤玲指导郭士宝以每袋40%菌核净稀释后对大棚内的豆角秧进行根灌。郭士宝提出的损害赔偿依据是梨树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但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仅能证明40%菌核净为合格产品,证实郭士宝大棚遭受药害导致经济损失是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销售人员的指导性错误,因农业局是行政职能部门,并不具有专业鉴定资质。对郭士宝施用40%菌核净稀释后根灌是否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庭审中法庭询问郭士宝是否对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销售人员的指导方式与其遭受药害导致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申请鉴定时,郭士宝表示大棚已被2015年5月31日的大风刮倒,且大棚内的豆角秧现在也没有了,所以不申请鉴定。因郭士宝不能证明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的销售人员的指导方式与其遭受的药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郭士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郭士宝主张按照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损失金额,但村委会不是具有测产评估的专门机构,其出具的大棚豆角产量收入证明对本案不具有证明效力。故郭世宝未能就大棚损失的具体数额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对郭士宝要求梨树镇庆丰农药菜籽商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22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郭士宝的诉讼请求。经本院2015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士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原告郭士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弟审 判 员 张洪光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