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挺、王燕平、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 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小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挺,王燕平,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小霞,陈石祥,王谦利,陈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98-X。法定代表人陈锦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燕平,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湾坞镇。被执行人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6169424-7。法定代表人高锦峰。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组织机构代码:56165551-7。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454151-7。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被执行人陈小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石祥,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谦利,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下白石镇,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志武,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溪潭镇。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挺、王燕平、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陈小霞、陈石祥、王谦利、陈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徐 萍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