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徐学凯抢劫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2115号罪犯徐学凯,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学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学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徐学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学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外获得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学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学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