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任明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任明,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蒋春龙,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