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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唐县泰鑫建材厂与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泰鑫建材厂,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父子三村。负责人张红坡。委托代理人王星,河北唐县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侯合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占锁,该公司经理。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树沟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瑞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金芳、张焕影,该公司法务。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诉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负责人张红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星,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锁,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金芳、张焕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诉称,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高钙灰粉,合款358813.34元。2013年5月23日还款225000元,剩余133813.34元。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并盖有被告公章和财务会计的签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又付款21994.34元,余欠111819元未付。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高钙灰款111819元。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我公司没有意见,但欠款数额应以帐目为准。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事实与法律权利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适格的被告,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多次在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购买高钙灰,共计358813.34元。2013年5月23日,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高钙灰款225000元,同时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宁增科出具余款说明一张,该余款说明载明:“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唐县泰鑫(红坡)货款合计:¥358813.34元,2013年5月23日还款¥225000.00元,剩余欠款合计:¥133813.34元。特此说明。宁增科。2013年5月23日(按捺指纹)。(加盖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张红坡。2013.5.23号。张省辉代办(按捺指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1994.34元,余款111819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与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了高钙灰,但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高钙灰款11181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关联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高钙灰款11181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对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二喜审 判 员  刘子真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关注公众号“”